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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扬州,男子贷款20万死亡后,银行要求家属代为偿还获法院支持

2022-09-30/ 温岭便民网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江苏扬州,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后因故身亡,事后银行将4名遗产继承人告上法庭,要求4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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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扬州,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后因故身亡,事后银行将4名遗产继承人告上法庭,要求4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。但4人均以没有遗产为由拒绝代为还款。可法院却支持银行的诉求。

事情要从2019年9月说起,当时男子朱某因急需用钱,向银行贷款20万,借款时间为一年。可不曾想,朱某仅还了5万元本息就意外身亡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27条,自然人死亡后,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,如无立遗嘱的,由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。

据此,银行将朱某的父母、妻子、儿子等4人,告上法庭,要求4人共同承担朱某的债务本息15.7万元及以1.2万元的律师费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59条规定,分割遗产,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债务,清偿上限为遗产实际价值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

也就是说,如果4人想要继续遗产,就应当先用遗产偿还朱某的债务,剩余部分才由4人分配。但是,如果4人均不想继承,那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。

朱某的4位合法继承人均明确表示,朱某死亡后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,因此他们放弃继承所谓的遗产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60条规定,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业;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,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。

换而言之,既然4人同时自愿放弃遗产,那朱某的遗产,理论上应当归国家或朱某所在村的集体所有。

但很明显,4人都不愿意接手这个烂摊子,那就证明朱某死亡确实就只剩下债务了,根本没有什么遗产,即便有,也是资不抵债的。

令人不解的是,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,既然4人认为朱某没有任何遗产,那就应当举证证明朱某死后4人均没有获得遗产。否则法院就会根据4人既没有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,也没有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至朱某户籍所在的村委会,故认为4人均为朱某遗产的共同管理人。

法院的意思是,虽然从表面上看,或许朱某名下没有遗产,但不排除朱某实际上还有没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遗产,所以作为朱某的合法继承人,4人应当举证证明朱某确实没有任何遗产,否则就推定朱某还有遗产。故判定4人必须承担偿还义务。

最终,法院判定银行胜诉,4人不仅要还银行15.7万元,还要支付银行的律师费1.2万及案件受理费。

有网友表示,本案是民事诉讼,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本案举证责任应当在于银行一方。可法院却选择举证责任倒置,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被告人,这不合理!对此,您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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